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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明法】莫让渔网碰法网非法捕捞必受罚!

发布时间:2025-05-25 07:56人气:196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和口腹之欲,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及其同伙还前往外省某县一水电站坝基下河段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圆口铜鱼145.85千克(399尾),核定价值共计174363元。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等四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各自实施的具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获利金额、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因素,法院对四被告人判处七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其中对被告人胡某、胡某某依法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采购500元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增殖放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下从事公益性工作进行劳务代偿56天。

  鲜嫩美味的河鱼是许多朋友舌尖上的最爱,有的人为了“尝鲜”铤而走险,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非法方式捕捞野生鱼类,不仅会伤害水生生物,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还危及人身安全。非法捕捞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非法捕捞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

  在此,法官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及口腹之欲,而去触碰法律红线。让我们远离非法捕捞犯罪,保护渔业资源,共同守护碧水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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