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以及福建省相关规定,5月1日12时起,我市渔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都进入伏季休渔期。
在伏季休渔期即将到来之际,惠安法院整理了两个典型案例,告诫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伏季休渔期的各项管理规定,共同守护蓝色家园,否则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制裁。
2023年9月2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闽晋渔021xx”渔船从晋江市陈埭镇仙石村船舶停靠点出发,往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域方向行驶,并在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范围内使用电拖网捕捞水产品。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违反渔业资源保护规定,在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本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刘某判处刑罚,没收其作案工具,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
2021年7月30日6时许,惠安县小岞镇陈某为了一己私利,罔顾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休渔期公告,驾驶小渔船从惠安县小岞镇前内渔港出海,在禁渔区范围内的惠安县大港湾附近海域进行电拖网捕捞作业,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违反渔业资源保护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本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陈某判处刑罚,没收其作案工具。
禁渔期是政府规定的每年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限。禁渔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活动或某类渔具作业的水域。
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两个案例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人判处刑罚,不仅是对犯罪人的惩戒,更是对潜在违法者的有力警示,彰显法律威严。
禁渔区、禁渔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希望广大渔民朋友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守护好蓝色海洋,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让“渔网”碰“法网”。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